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752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丙○○
甲○○丁○○共 同訴訟代理人 彭火炎律師
張玉琳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本院97年度訴字第752 號請求塗銷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下同)538,29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76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敏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黎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