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820號原 告 財團法人中國生產力中心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謝宗穎律師複代理人 王文成律師被 告 祥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乙○○人被 告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返還補助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十四日下午三時整,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麗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思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