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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7 年財管字第 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財管字第16號聲 請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非訟代理人 乙○○列聲請人為被繼承人甲○○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繼承人因故不能管理遺產,亦無遺囑執行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清理人。前項選任遺產清理人事件,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54條第1項、第2 項定有明文。又非訟事件,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非訟事件法第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甲○○華生前戶籍設於台北縣永和市○○路○○○巷○號2 樓,業據聲請人提出其除戶戶籍謄本附卷足稽,揆之上開規定,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應向甲○○生前最後住所地之法院即台灣板橋地方法院為之,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為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9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王佳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玉嬌

裁判案由:選定遺產管理人
裁判日期:2008-0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