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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7 年重勞訴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勞訴字第3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洪明儒律師

羅豐胤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雷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員工股票信託保管委員會間請求返還股份等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貳佰陸拾伍萬壹仟貳佰貳拾伍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拾貳萬叁仟肆佰零捌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新台幣捌萬柒仟肆佰貳拾柒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萬伍仟玖佰捌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敏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黎秀娟

裁判案由:返還股份等
裁判日期:2009-0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