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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7 年重勞訴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勞訴字第3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甲○○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雷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員工股票信託保管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份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4 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5 月3 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9年5月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敏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黎秀娟

裁判案由:返還股份等
裁判日期:2010-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