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重訴字第183號原 告 己○○
戊○○共 同訴訟代理人 姜震律師被 告 丁○○○
乙○○丙○○兼上 三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終止信託關係等事件,原告對於中華民國98年2月25日本院所為之判決,聲請補充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十五日所為判決,主文第一項應補充判決為「被告應連帶將新竹縣政府竹北(縣治三期)區段徵收計劃,徵收坐落竹北市○○○段第一八二之一五、一八二之三一地號土地後,用以折抵該地地價補償之抵價地權利(登記名義人:林慶興),其中六分之二移轉予原告己○○;其中六分之一移轉予原告戊○○。」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脫漏之部分已經辯論終結者,應即為判決。」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3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於98年2月25日本於被告之認諾而為本案判決時,就原告當庭更正之聲明中有關「(登記名義人:林慶興)」部分,漏未載於判決主文中。此經本院查核屬實,原告聲請就此部分為補充判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首揭規定,補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李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