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37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錢炳村律師被 告 丙○○被 告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贈與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因尚有證據資料應予調查,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六日下午四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珮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朱苑禎裁判案由:塗銷贈與登記等裁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8-0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