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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7 年重訴字第 5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56號原 告 戊○○原 告 丁○○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朱昭勳律師

住新竹市○○路○段○號11樓之1上列二人共同複代理人 乙○ 住新竹市○○路○段○號11樓之1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民憲律師

住新竹市○○路○段○號11樓之1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國源律師

住新竹市○○路○○巷○號1樓被 告 甲○○ 住台北市○○區○○路4段464號8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訴訟代理人 王元勳律師

住台北市○○○路○段○○號九樓之四(中鼎大樓)複代理人 丙○○ 住台北市○○○路○段○○號九樓之四(

中鼎大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十月十八日下午三時許,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銘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明枝

裁判日期:2010-0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