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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8 年司促字第 44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440號債 權 人 乙○○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債權人乙○○之請求依據,若無,請更正聲請人,並由適格聲請人具狀用印或簽名。(依聲請狀所敍,建物所有權人為黃籽榛。)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曾美雲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09-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