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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8 年司促字第 865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8658號債 權 人 乙○○○(一)大廈自治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丙○○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利息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依據。

二、請具狀更正聲請人全名。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曾美雲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09-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