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催字第164號聲 請 人 甲○○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聲請人是否為利昌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如是,請更正聲請人及具狀人之簽章。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進楷裁判案由:公示催告裁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9-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