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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8 年司司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司字第9號聲 請 人 甲○○即柚富木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呈報為柚富木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十起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向國稅局申請註銷營業登記之證明文件。

二、最新之股東名冊。

三、柚富木業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決議選任聲請人為清算人之會議資料及簽到資料。

四、清算人之姓名、住居所及就任日期。

五、清算人就任同意書。

六、聲請人就任後,造具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送經監察人審查,提請股東會承認之資料。

七、清算人就任後,3次以上於日報之顯著部分刊登公告,催告債權人於3個月內申報債權之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淑瑜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裁判日期:2009-0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