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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8 年司家聲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家聲字第1號聲 請 人 李文傑律師 (即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遺產管理人報酬及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管理被繼承人甲○○遺產之管理報酬及墊付費用合計為新臺幣玖仟柒佰參拾伍元。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甲○○之遺產負擔。

理 由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茲本件遺產管理事件,被繼承人甲○○之

法定繼承人均已辦理拋棄繼承,未召開親屬會議,亦無人願意任遺產管理人,是聲請人前經本院97年度財管字第6號民事裁定選定為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又聲請人自民國97年4月11日起擔任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期間,完成申請及撰寫書狀等事項,且因代管遺產墊付費用新臺幣(下同)2,535元(聲請公示催告聲請費1,000元、閱卷費78元、申請土地及建物謄本費用260元、申請戶籍謄本之規費及郵資75元、公示催告登報費900元、郵資140元、查詢車籍資料之規費2元、查詢被繼承人土地謄本之規費80元),另預估尚須進行之遺產管理工作為200元(向花蓮地院陳報遺產管理人民事裁定、確定證明書、匯款帳戶之郵資200元),以上管理費用合計為2,735 元。又被繼承人甲○○所有之花蓮縣○○鄉○○段76地號土地上之32建號、暫編71建號房屋,經花蓮地方法院以95年執字第11466號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拍賣,拍定之價額為560,000元,是爰依代管無人承認繼承作業要點第14點第3項、第4項及民法第1183條之規定,聲請核定遺產管理人報酬及管理費用等語。

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

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理之。民法第1183條、第1132條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法院處理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民法第1183條所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之酌定,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遺產收益狀況,此觀非訟事件法第167條準用第161條第1項規定甚明。是就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之報酬,應按遺產管理人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遺產狀況及其他情形斟酌定之。

經查:

㈠本件被繼承人甲○○於95年5月17日死亡,其依民法第1138條

所定順序而已知悉之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惟被繼承人生前遺有房屋一幢,並積欠瑞陞復興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債務;嗣案外人瑞陞復興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聲請指定遺產管理人,本院以97年度財管字第6號民事裁定選定聲請人為遺產管理人,聲請人業已就任執行職務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花蓮地方法院95年度執字第11466號函、本院公示催告聲請費收據、本院收費明細、南投縣政府戶政規費收據、臺灣新生報廣告費收據、新竹市北區戶政事務所規費收據各乙件、掛號函件執據6件、南投縣網路申領電子謄本交易憑證2件、本院核定遺產管理人報酬及管理費用聲請費收據等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7年度財管字第6號卷宗,核閱無訛。故聲請人聲請酌定其擔任被繼承人遺產管理人之報酬及墊付費用,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又被繼承人甲○○遺留之遺產有花蓮縣○○鄉○○段○○○號上

之32建號房屋暨未辦保存登記71建號房屋,而前揭不動產業經花蓮地方法院執行拍賣,拍賣所得之價格分別為70,000元、490,000元,合計為560,000元,有聲請人提出之花蓮地方法院95年度執字第11466號函等在卷可參,是聲請人主張被繼承人遺留上開不動產之遺產現值為560,000元,核屬有據,堪信為真實。因此,聲請人主張被繼承人之遺產現值以560,000元計算,應屬適當。

㈢綜上,本院審酌本件遺產法律關係尚屬單純,惟考量聲請人業

已為閱卷、聲請公示催告、登報、查詢被繼承人財產、處理被繼承人所遺系爭遺產等管理遺產行為,及聲請人自97年4月間開始處理上開事務,迄今系爭遺產尚在追討而未終結,處理本件遺產事務之時間非短、耗費人力之程度,並參酌被繼承人各該債權人之受償權利亦應受保障,及本件如由國有財產局擔任遺產管理人,依財政部訂頒之「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4點第3項規定請求管理遺產報酬之標準不得低於遺產現值1%,暨被繼承人甲○○遺留之上開遺產現值為560,000元等一切情狀,認本件核予遺產管理人之報酬以6,000 元為適當。另聲請人於代管遺產期間,因管理遺產需要已墊付費用2,535元(聲請人所列之費用應扣除本件聲請費1,000元,詳後述)及須進行代管遺產之行為預估費用合計200元,業據其提出本院公示催告聲請費收據、本院收費明細各乙件、南投縣網路申領電子謄本交易憑證2件、南投縣政府戶政規費收據、掛號函件執據6件、臺灣新生報分類廣告費收據、本院核定遺產管理人報酬及管理費用聲請費收據等在卷可憑,經核亦認屬可採。從而,本件聲請人得請求代為管理被繼承人甲○○遺產之管理報酬及墊付費用合計為8,735元(6,000+2,535+200=8,735)。而前開管理報酬及管理代墊費用,應由被繼承人甲○○之遺產負擔。

末案關於繼承事件之聲請為有理由時,程序費用由遺產負擔,

非訟事件法第157條定有明文。查本件程序費用1,000元,已由聲請人預納完畢,有本院收據可參,是該程序費用既應由遺產負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一併確定其數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依非訟事件法第157條、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4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張淑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陳德榮

裁判日期:2009-0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