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聲字第201號聲 請 人 甲○○即 債務人相 對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 債權人法定代理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命令債權人限期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即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返還消費借貸款請求權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供擔保假扣押,業經本院97年度裁全字第1653號民事裁定准許相對人供擔保後,得對聲請人之財產為假扣押,嗣後並依相對人之聲請對聲請人之財產為假扣押之執行在案,惟相對人對聲請人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案件因未依規定繳納裁判費,業經裁定駁回在案,嗣今未再向法院提起訴訟等情,已據本院調取本院97年度裁全字第1653號假扣押事件(含97年度執全字第884號假扣押事件)卷宗、98年度訴字第364號卷宗核閱無訛,經本院依職權向本院分案室查詢結果,除前開98年度訴字第364號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含98年度司促字第3283號支付命令事件)外,目前未受理兩造間之訴訟案件(含民事簡易案件)、支付命令及聲請調解事件無訛,此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一份附卷可稽,是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核無不合,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淑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