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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8 年司養聲字第 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養聲字第14號聲 請 人 甲○○

31號上列聲請人聲請終止收養許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民法第1080條第5 項所定聲請許可終止收養事件,由養子女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36 條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有關無管轄權移轉管轄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 條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本件被收養人即養女甲○○設籍住所為「苗栗縣苑裡鎮中正里13鄰中正89之31號」,業經聲請人於聲請狀上記載甚明,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聲請人之戶籍資料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於法未合,應依職權移送於該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8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張淑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德榮

裁判案由:終止收養許可
裁判日期:2009-0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