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養聲字第22號聲 請 人 乙○○聲 請 人 甲○○
國道11非訟代理人 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收養子女認可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由大陸地區公證處出具、並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文件:大陸地區許可收養人收養被收養人之證明文件(即收養登記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7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張淑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陳德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