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養聲字第24號聲 請 人 乙○○代 理 人 丙○○聲 請 人 甲○○
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收養子女認可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收養契約書。本件聲請人提出之收養契約書上之所有筆跡顯係1人所為,請提出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出具、並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收養契約書。
二、被收養人配偶出具之同意書。請提出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出具、並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同意書。
三、由大陸地區公證處出具、並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文件:
(一)被收養人之生父母同意本件收養之證明書。
(二)大陸地區許可收養人收養被收養人之證明文件(如收養登記證),本件聲請人僅提出影本,請提出收養登記證正本供本院審酌。
(三)甲○○出具之委任書。
四、被收養人應與收養人共同具狀聲請認可收養,本件聲請狀具狀人均係由收養人代理人簽名蓋章,且被收養人未提出委任狀,於法不合,請依第三點(三)規定提出甲○○出具之委任書。
五、收養人乙○○之配偶馬氏之戶籍謄本,如尚生存,則本件收養應由夫妻共同為之;如已歿,請提出馬氏之除戶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7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張淑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陳德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