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8 年司養聲字第 3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養聲字第32號抗 告 人 甲○○上當事人聲請收養子女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非訟事件法第17條前段有明文規定。次按,第13條、第

14 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為同法第26條第1項所明定。再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而不為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抗告費用,業經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15日裁定命其應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該裁定已於98年12月29日送達於抗告人即被收養人,有送達證書乙紙附卷可稽,惟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抗告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2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張淑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德榮

裁判案由:收養子女認可
裁判日期:2010-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