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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8 年司養聲字第 5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養聲字第54號聲 請 人 甲○○聲 請 人 丙○○○法定代理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收養子女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補正下列文件:

㈠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政府有關單位核准聲請人甲○○收養聲請人丙○○○為養女,並為收養登記之文件暨中文譯本。

㈡聲請人丙○○○之本生父母至其居住之省政府辦理外國人收養在其家庭養育之越南小孩之相關手續證明文件暨中文譯本。

而前開文件並應經我國駐越南國辦事處認證,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收養之成立及終止,依各該收養者被收養者之本國法,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18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收養人甲○○為我國人民,被收養人丙○○○係越南國人,是依上開規定,本件收養之成立,須同時符合我國及越南國有關收養之法律要件。

二、次按,收養人或被收養人為外國人時,應附具收養符合其本國法之證明文件;前項文件在境外作成者,應經當地中華民國駐外機構認證或證明;如係外文,並應添具中文譯本,非訟事件法第134條第1項第6款、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越南國有關收養法律規定,外國人收養越南小孩,應符合下列要件:㈠外國人收養越南小孩已獲越南有關單位核准,若未經登記就不獲承認;㈡小孩之父母要前往其居住之省政府辦理外國人收養在其家庭養育之越南小孩之相關手續。倘其父母居住地方不同,則由正在養育小孩之父親或母親的省政府辦理相關手續。倘係與監護人共同生活之小孩,則由監護人所居住之省政府辦理手續;㈢被收養小孩須具備下列資料:⑴出生證明;⑵同意函(同意小孩為他人所收養);⑶年齡九歲以上之小孩,要有其本人之同意書。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認可收養人甲○○收養越南國籍之被收養人丙○○○,惟並未提出如主文所示之相關之證明文件(上開文件均須檢附中文譯本,並經駐越南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認證),於法即有未合,爰定期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張淑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陳德榮

裁判案由:收養子女認可
裁判日期:2009-0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