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養聲字第59號聲 請 人 甲○○
乙○○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丙○○上列當事人間收養子女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收養子女應聲請法院認可,惟收養有無效、得撤銷之原因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者,法院應不予認可,民法第1079條定有明文。而依同法第1073條第2 項規定,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應長於被收養者16歲以上;倘收養子女違反上述民法第1073條第2 項關於收養者與被收養者年齡差距限制之規定者,其收養即為無效,同法第1079條之4 亦有規定。
二、經查:本件收養,聲請人甲○○係民國00年0月00日生,現年28歲,而聲請人乙○○係00年0月00日生,現年13歲,二者年齡相差未達16歲,不符合上開收養者與被收養者年齡差距限制之規定,此與前揭民法第1073條第2項之規定,顯有未合。觀諸前揭民法第1079條之4所定,其收養即屬有收養無效之原因,本院自不得為認可之裁定。是本件聲請人所為認可收養子女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張淑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德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