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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8 年司養聲字第 6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養聲字第60號聲 請 人 丁○○聲 請 人 甲○○法定代理人 丙○○

乙○○上 一人之代 理 人 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收養子女認可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由大陸地區公證處出具、並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文件:

(一)收養人與被收養人訂立之收養契約書。須具備收養人丁○○與被收養人陳良卿、被收養人父母丙○○、乙○○簽章之收養契約書。

(二)被收養人為收養人配偶所生子女之親屬關係公證書。

(三)被收養人之生父同意本件收養之證明書。

(四)大陸地區許可收養人收養被收養人之證明文件應提出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認證之本件收養已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之證明文件(即收養登記證)。

二、被收養人應與收養人共同具狀聲請認可收養,本件聲請狀具狀人僅由被收養人之法定代理人所委託之代理人戊○○簽名蓋章,於法不合,應予補正。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張淑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德榮

裁判案由:收養子女認可
裁判日期:2009-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