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養聲字第78號聲 請 人即 收養人 丙○○聲 請 人即被收養人 甲○○上列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乙○○ 住同上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收養子女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補正下列文件:
㈠提出經我國駐外(越南)單位認證之越南國政府有關單位核准
聲請人丙○○收養聲請人甲○○為養子,並為收養登記之文件暨中文譯本。
㈡提出經我國駐外(越南)單位認證之聲請人甲○○之本生父母
至其居住之省政府辦理外國人收養在其家庭養育之越南小孩之相關手續證明文件暨中文譯本。
㈢提出經我國駐外(越南)單位認證之收養契約書。
㈣補正經我國駐外(越南)單位認證之被收養人甲○○父親同意被收養人出養予收養人丙○○之證明。
㈤補正經我國駐外(越南)單位認證之收養符合越南國法律證明及中文譯本。
理 由
一、按收養之成立及終止,依各該收養者被收養者之本國法,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18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收養人丙○○為我國人民,被收養人甲○○係越南國人,是依上開規定,本件收養之成立,須同時符合我國及越南國有關收養之法律要件。
二、次按,收養人或被收養人為外國人時,應附具收養符合其本國法之證明文件;前項文件在境外作成者,應經當地中華民國駐外機構認證或證明;如係外文,並應添具中文譯本,非訟事件法第134條第1項第6款、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越南國有關收養法律規定,外國人收養越南小孩,應符合下列要件:㈠外國人收養越南小孩已獲越南有關單位核准,若未經登記就不獲承認;㈡小孩之父母要前往其居住之省政府辦理外國人收養在其家庭養育之越南小孩之相關手續。倘其父母居住地方不同,則由正在養育小孩之父親或母親的省政府辦理相關手續。倘係與監護人共同生活之小孩,則由監護人所居住之省政府辦理手續;㈢被收養小孩須具備下列資料:⑴出生證明;⑵同意函(同意小孩為他人所收養);⑶年齡九歲以上之小孩,要有其本人之同意書。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認可收養人丙○○收養越南國籍之被收養人甲○○,惟並未提出上開相關之證明文件(上開文件均須檢附中文譯本,並經駐越南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認證),於法即有未合,爰定期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0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張淑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德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