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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8 年司養聲字第 9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養聲字第98號聲 請 人 丙○○聲 請 人 甲○○

140巷法定代理人 乙○○上列聲請人聲請終止收養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法院管轄之非訟事件,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適用本法之規定,非訟事件法第1 條定有明文。再按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

1 項、第29條至第31條之規定,除別有規定外,於非訟事件準用之;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非訟事件法第5 條及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亦規定甚明。故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法院於受理非訟事件而認無管轄權時,即得依職權或依聲請移轉管轄。

二、按民法第1080第2 項所定終止收養認可事件,由養子女住所地或居所地之法院管轄,家事非訟事件處理辦法第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收養人即甲○○之住所地係在台中縣大里市○○里○○鄰○○○街○○○巷○號,業經聲請人於聲請狀上記載甚明,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被收養人之戶籍資料附卷可稽。依前揭辦法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於法未合,爰依職權移送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4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張淑玲以上正本證明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陳德榮

裁判案由:終止收養認可
裁判日期:2009-1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