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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8 年審訴字第 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訴字第31號原 告 天龍傳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被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投資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及第24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係主張依信託投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投資價金,而經核被告所提出信託總約定書第21條所載,雙方已就本件契約所生糾紛合意以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該信託總約定書附卷可稽,且被告公司之主事務所係設在台北市○○路○號,此有被告所提原告所簽署之約定條款同意書、信託總約定書等件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兩造聲請及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南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楊書棼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價金
裁判日期:2009-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