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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8 年審訴字第 3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訴字第36號

聲 請 人 劉福相相 對 人 劉來興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選任劉福相於本院九十八年度審訴字第三十六號請求交換土地等事件,為劉來興之特別代理人。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稱:相對人劉來興與劉宏山間請求交換土地等事件,現由本院以98年度審訴字第36號審理中,然因相對人中風昏迷,無訴訟能力,並提出診斷證明書附卷可稽,因相對人未及宣告禁治產,而無法定代理人,為此聲請選任聲請人為上開事件之特別代理人等語。本院審酌聲請人上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爰選任聲請人於本院98年度審訴字第36號交換土地等事件,為相對人劉來興之特別代理人。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南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書棼

裁判案由:請求交換土地等
裁判日期:2010-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