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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8 年審訴字第 7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訴字第72號原 告 乙○○被 告 甲○○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顯在行使土地所有人之除去妨害請求權,自係因不動產物權涉訟,應專屬該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最高法院86 年度台上字第1421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係請求確認抵押權設定無效,並訴請塗銷被告於苗栗縣○○鄉○○段66-0、123-95、123-149、123-342地號土地上之抵押權登記,依原告所訴之事實觀之,其請求被告塗銷上開土地之抵押權登記,顯在行使土地所有人之除去妨害請求權,自係因不動產物權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規定,應專屬土地所在地之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據上開說明,本件應移送於不動產所在地之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南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書棼

裁判日期:2009-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