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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8 年家訴字第 28 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家訴字第28號原 告 甲○○ 民國○○

乙○○○ 民國○○被 告 丙○○ 民國○○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終止收養關係事件,本院於98年8月11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與被告間之收養關係應予終止。

訴訟費用新台幣參仟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原告甲○○、溫彭秀妹為夫妻,共同收養被告丙○○為養子。惟被告丙○○因行為不檢,讓原告二人相當困擾,又被告丙○○屢屢犯案,並因案遭判處有期徒刑15年,是爰依民法第1081條第1項3款之規定,請求終止兩造間之收養關係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無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養父母、養子女之一方,因故意犯罪,受二年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裁判確定而未受緩刑宣告者,法院得依他方、主管機關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宣告終止其收養關係,民法第108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主張兩造係養父母、養子女之關係,現收養關係仍存續中乙節,業據原告提出被告丙○○戶籍謄本為證,堪信為真。原告又謂被告丙○○前因案遭判處有期徒刑15年之事實,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被告丙○○之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前案紀錄表、被告提示簡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查得被告丙○○於81年間分因觸犯肅清煙毒條例、懲治盜匪條例,遭判處有期徒刑4年及無期徒刑確定,並與本院依職權向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調取之94年度執更護字第121號執行卷宗核屬相符,則被告丙○○因故意犯罪,受2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刑之裁判確定而未受緩刑宣告,應可認定。從而,原告二人依民法第108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起訴請求終止其等與被告間之收養關係,於法洵屬有據,應可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百見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呂聖儀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5 日

裁判案由:終止收養關係
裁判日期:2009-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