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家訴字第78號原 告 甲○○被 告 乙○○○上當事人間聲請撤銷調解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11月 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7,335元,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8年11月1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王佳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蔡玉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