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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8 年竹小字第 38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竹小字第388號原 告 成家第一社區管理委員會

樓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乙○○上列當事人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一、訴訟事件不屬普通法院之權限者。二、訴訟事件不屬受訴法院管轄而不能為第二十八條之裁定者。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四、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五、由訴訟代理人起訴,而其代理權有欠缺者。

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七、起訴違背第253條、第263 條第2 項之規定,或其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者,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給付管理費用事件,原告以丙○○為被告,惟查被告丙○○已於民國95年10月6 日死亡,有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被告丙○○既已死亡,顯無當事人能力,且屬無法補正事項,原告之訴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江靜玲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裁判日期:2009-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