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竹簡字第424號原 告 乙○○
之1訴訟代理人 丙○被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撤銷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北市,有查詢資料一紙可稽,依民事訴訟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原告聲請將本件移轉管轄,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9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盧玉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謝國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