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竹調字第5號聲 請 人 乙○○相 對 人 甲○○右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及同法第10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就兩造所共有坐落苗栗縣○○鄉○○○段601 及1-3 地號土地(地目林、面積合計19,940平方公尺)予以分割,並協同辦理分割登記,自屬因不動產分割涉訟,依上揭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 項規定,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移送該管法院。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鴻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鍾佩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