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64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聖凰科技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甲○○人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裁全字第88號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即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請求給付退夥金事件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業經本院以98年度裁全字第88號民事裁定准予債權人供擔保後,得對債務人之財產為假扣押,嗣後並依債權人之聲請對債務人之財產實施假扣押在案,惟債權人迄今仍未起訴,業據本院依職權查詢本院目前並無受理兩造間之訴訟案件(含簡易案件)、聲請調解及支付命令案件無訛,有查詢表一件在卷可稽,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即屬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敏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黎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