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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8 年補字第 107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073號原 告 乙○○上列原告乙○○、被告甲○○間請求確認抵押權設定無效等事件,原告乙○○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苗栗縣○○鄉○○段第66-0、123-95、123-149、123-342地號土地登記簿謄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裁判日期:2009-1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