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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8 年補字第 113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130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乙○○

丁○○丙○○上列原告與被告戊○○間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零柒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裁判日期:2009-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