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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8 年補字第 120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209號原 告 乙○○

Ca訴訟代理人 何岳儒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外國判決准予強制執行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叁萬零壹佰伍拾伍元,依案件繫屬日臺灣銀行美金現金賣出價格一美元兌現32.547新台幣計算,核定為新台幣玖拾捌萬壹仟肆佰伍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柒佰玖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裁判日期:2009-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