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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8 年補字第 26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262號原 告 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清算合夥財產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曾秀貞

裁判日期:2009-0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