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384號原 告 乙○○原 告 丙○○原 告 丁○○原 告 戊○○上列原告請求被告甲○○○○○○返還土地補償金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二、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三、補繳裁判費,並於起訴狀具狀人欄補正原告丙○○、丁○○、戊○○之簽名蓋章。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曾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