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8 年補字第 4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46號原 告 極致科技有限公司

29號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修理費,曾聲請對被告茂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陸萬玖仟玖佰壹拾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陸仟壹佰柒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仟壹佰柒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曾秀貞

裁判案由:給付修理費
裁判日期:2009-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