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637號原 告 己○○原 告 壬○○原 告 辛○○原 告 庚○○原 告 乙○○○原 告 丁○○原 告 戊○○原 告 丙○○上列原告己○○等與被告甲○○等間請求交付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叁萬捌仟柒佰零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馮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