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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8 年補字第 65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658號原 告 甲○○

6號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拾貳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肆佰貳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馮玉玲

裁判日期:2009-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