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659號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送達代收人 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丙○○間撤銷買賣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肆萬陸仟玖佰壹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玖佰伍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馮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