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701號原 告 乙○○
916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李國煒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日祥實業有限公司等人間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零陸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曾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