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891號原 告 乙○○ 弄14原 告 丙○○ 弄14上列原告與被告甲○○請求確定界址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並依訴訟標的金額補繳裁判費。 二、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呂聖儀裁判案由:確定界址裁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9-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