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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8 年補字第 89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891號原 告 乙○○

弄14原 告 丙○○

弄14上列原告與被告甲○○請求確定界址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並依訴訟標的金額補繳裁判費。

二、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裁判案由:確定界址
裁判日期:2009-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