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937號原 告 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捌佰肆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