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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8 年訴字第 26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68號原 告 甲○○

乙○○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言丞律師被 告 丙○○

號上列當事人間履行股東會決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苗栗縣○○鎮○○里○ 鄰○○街○○巷○號,此有被告之戶籍謄本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1 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敏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黎秀娟

裁判案由:履行股東會決議
裁判日期:2009-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