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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8 年訴字第 29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95號原 告 甲○

巷58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返還信託物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調解聲請費新臺幣(下同)壹仟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柒拾伍萬玖仟貳佰柒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捌仟貳佰陸拾元。因本件調解不成立,進入訴訟程序,扣除原告已繳之調解聲請費,原告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柒仟貳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靜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馮玉玲

裁判案由:返還信託物等
裁判日期:2009-0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