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354號上 訴 人 甲○○送達代收人 李克欣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力智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8年度訴字第
354 號交付股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12,5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盧玉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服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謝國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