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380號原 告 丁○○○原 告 乙○○原 告 丙○○原 告 甲○○上四人共同 邱六郎律師訴訟代理人上列原告與被告南河砂石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股東會決議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核定為新臺幣3,3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3,6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盧玉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就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如有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謝國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