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380號原 告 戊○○○原 告 丙○○原 告 丁○○原 告 甲○○前四人共同 邱六郎律師訴訟代理人被 告 南河砂石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陳俊傑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二十一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盧玉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謝國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