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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8 年訴字第 38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380號上 訴 人 南河砂石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送達代收人 己○○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戊○○○、丙○○、丁○○、甲○○因98年度訴字第380 號確認股東會決議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3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0,5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盧玉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就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如有不服,須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國聖

裁判日期:2009-11-30